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科生考风考纪教育的通知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3-12-19
各学院(部):

   为切实加强我校学风、考风建设,引导广大同学树立诚信意识,严肃考纪,拒绝作弊,以积极的心态迎接考试,根据苏大教[2013]51号《苏州大学本科生考试管理办法(试行)》和 [2005]38号《苏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等文件中有关考试的纪律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考风考纪教育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主题班会。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召开主题班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向全体学生作宣讲,强调违反考试纪律以及作弊应受到何种处分及由此而带来的严重后果,结合学院(部)考风、学风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学生的考试提出具体要求。

二、加强考风考纪教育的宣传力度。各学院(部)要充分利用宣传栏、学生刊物和网站等渠道和形式,加强对学生的道德教育和考风考纪教育,加强诚信宣传,做到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努力创设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

三、结合各专业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与学生签订“诚信承诺书”,加深学生对诚信的理解,提高同学们对考风考纪的认识。大力倡导全体同学做到:语言文明不说谎、学习用功不作弊;遵纪守法不违纪、遵守协议不违约。

四、加强考试的巡视检查力度。各学院(部)要进一步加强对考试的巡视检查力度。考试期间,教务部与学生工作部(处)等部门选派巡视人员分赴各学院(部),加强考试巡视检查工作。各学院(部)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必须参加考试巡视检查工作。各学院(部)辅导员、班主任除监考外,也须深入考场,实时掌握所带班级的考风考纪情况。

五、及时严肃处理考试违纪学生。一旦发现考试违纪和作弊,各学院(部)要及时调查核实学生考试违纪情况,及时报送教务部,同时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特此通知。


附:相关教育内容(摘录):


第二章  学生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一、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记过处分;累计两次违纪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三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未按考试安排进入考场,进入考场后未按指定座位就座且不服从监考教师调整和安排者;
2.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者;
3.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者;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擅自传、接物品者;
5.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学号等身份信息,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6.擅自离开考场者;
7.交卷后在考场或周边禁止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者;
8.违反规定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者。
二、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两次作弊或作弊与违纪各一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考前未向监考教师报告,考试中发现课桌、周边墙壁、身体、衣服、考试物品等处抄写与考试相关内容者(不论翻阅与否);
2.携带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不论翻阅与否);
3.偷看或抄袭与考试相关内容者;
4.协助他人抄袭试卷答案或相关内容者;
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准考证号等信息者;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者;
7.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者;
8.开卷考试交换、借用他人考试资料者;
9.利用电子设备上网查询考试内容者;
10.上机考试未经允许擅自上网者;
11.相互核对答案或试卷被人拿走后不报告者;
12.借故离开考场偷看与考试有关内容者;
13.有其他作弊行为者。
三、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者;
2.代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3.组织作弊者;
4.偷窃试卷者;
5.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等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6.使用电子设备发送或接收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者;
7.其他严重作弊者。
四、凡国家考试,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五、学生的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被发现后,销毁违纪或作弊证据,不配合调查,无理取闹,干扰阻碍调查取证者,加重一级处分。


学生工作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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